陈某某挪用资金、串通投标罪一案
陈某某系某物业公司的负责人。2016年4月,某区旧村改造办公室与该物业公司签订过渡房临时物业服务合同,并约定了过渡房的水电费和房租费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,陈某某与办公室主任口头约定通过陈某某个人账户代收款。在此期间,陈某某使用该账户款项购买了理财产品。后旧村办又发布了物业管理项目采购公告,为继续经营该项目,陈某某串通另外两家公司进行陪标,并制作标书。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,认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、串通投标两罪。
在阅卷和会见后,钱龙明律师认为陈某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存在问题,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检察官沟通,提出陈某某代表物业公司与旧村办签订民事合同,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包括代收款项及按时上交;合同未约定对代收款项具体如何保管,陈某某亦无需对收取的款项承担保管国有资产的责任;陈某某四次挪用资金也是用于购买一款中低风险型理财产品,基本不会出现本金亏损,危害资金安全等辩护意见,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钱律师的意见,仅以串通投标罪一罪提起公诉。